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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实际上,如何界定损害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20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发生了当时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石油污染事件。为了应对此案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石油污染案件,美国通过了著名的《石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以下简称OPA)。该法对于损害的界定比较清晰,每一类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具体的规定且赔偿可超越上限。在第1002条的责任构成部分,OPA强调任何造成海洋石油污染或者污染可能的,均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责任包括:清理的费用(removal costs)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damage)。损害的具体内涵包括:自然环境的损害、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害、自然资源中生存所需(subsistence use)资源的损害、收益(包括税收、矿产土地使用费、租金等可由公共机关如政府等获取的财政来源)、利润以及营利能力的损害以及公共服务遭受的损害。赔偿上限为7500万美元,但造成生态损害的可以突破赔偿最高限额。在第1006条中,对自然资源的含义进一步做了详细阐述,包括:恢复、重建、替代或者为达到与污染前同等程度的自然资源的损害,自然资源在此期间自我修复能力的减损,以及评估上述损失的合理费用。与此同时,该段也强调自然资源的损害不得获得二次重复赔偿。可以看出,OPA对赔偿范围的规定非常详细,可操作性极强。每一项可能的损害都明确包含在法条之中。而且相对我国的规定而言,其赔偿范围更加广泛。正是依据此法,加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则,在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已付出了200多亿美元的代价,而且此案还远未了结。


  

  (二)康菲公司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随着责任理论从道义责任到社会责任的发展,刑事责任的含义也发生着变化,责任由“谴责或非难”逐步向“预防和教育”、“非难可能性”过渡。“新生态人”以“风险规制”理论为指导,主张保护和惩罚并举,加大环境管理监督力度,使法律规范更具实践性,在实际执行和纠纷解决中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法律在解决企业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矛盾上的巨大作用。[9]因此,当石油钻井平台造成海洋严重污染事件时,不排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美国政府在解决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从学理上说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漏油事件已造成840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并影响到3400平方公里海水质量,显然已经构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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