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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该案件第一次漏油,初步判断发生于6月4日晚上7点之前。当天晚上7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负责采油作业的康菲公司的电话报告。[7]但从那之后距离漏油事故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几乎有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在这15天的时间里,单日最大的溢油覆盖面积曾达158平方公里。[8]尽管如此,国家海洋局仍未能及时正式通知公众。遭受石油污染的一般公民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使损失降到最低。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海洋局)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康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康菲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争议在于民事赔偿的范围问题。《侵权责任法》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但该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损失的内涵以及赔偿的范围。


  

  与《侵权责任法》不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赔偿责任。该办法第28条规定:“赔偿责任包括:1.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致使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被破坏的生产工具修复更新费用,受害方因防止污染损害所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费用;3.为处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赋予相关国家机关有就环境损害以及自然资源损害等损失,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上文的内容,可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赔偿所应该涵盖的范围包括:1.清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2.更新损坏生产工具的费用;3.受害者因防止污染损害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费用;4.污染事件的调查费用;5.从国家财产的角度对环境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等。


  

  结合本案件情况,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其中,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国家海洋局或农业部组织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在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作为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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