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言,中海油可能最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虽然漏油事故的作业方和直接责任者是康菲公司,但是中海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受到《公司法》第5条社会责任原则的约束。中海油作为共同开发项目的合作方,除了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审慎、勤勉地进行蓬莱19-3油田这一能源资源的开发。社会责任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及时披露污染信息,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决策和止漏的全过程,尽最大的财力和人力减少污染的影响,给予受害渔民和沿岸居民及时和充分的援助等。这些社会责任还可能由于司法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确定为中海油需要履行的具体的义务。
(三)相关国家机关承担信息公开不及时之责任
在发生类似石油泄漏引发污染的情况下,我国相关法规均有对于相关国家机关主动、及时公开信息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之(10)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之(5)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强调主动公开,即强调政府在应对紧急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该及时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这是政府才能掌握的权威信息,在发生紧急突发(环境)事件时,如果公众陷于一无所知的状态,无异于间接播散恐慌的种子,显然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尤其是环境信息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在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就尤为重要。对公众基本权利的维护本来就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因此,环境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应当是政府主动披露环境信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