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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就本案件的情况分析,首先漏油事故污染了我国大面积的海洋水域,使得属于国家的海洋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其次,海洋环境作为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受到污染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规定,即污染者承担责任。


  

  污染者如何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本管理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作业者”,而对作业者的定义则为“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进行海上钻井平台作业的实体是康菲公司。结合法条分析,康菲公司既是“作业者”又是引起海洋污染的企业,理应由其为此次严重海洋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海油是否应为责任方


  

  根据目前有关部门披露的情况来看,相关部门认定康菲公司是作业者和责任者,并决定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4]从一般原理来说,康菲公司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该就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中海油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不承担责任。然而,从学理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中海油并非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下面就中海油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同情形进行分别论述。


  

  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角度,中海油有可能因存在过错而遭到索赔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康菲公司已经被认定为作业者和责任者,但是中海油作为第三方如果存在过错,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直接向中海油提起诉讼。康菲公司赔偿后,也可能向中海油追偿。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中海油可能根据合同约定向康菲公司承担责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签订的合同来界定。[5]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具体内容尚未披露,因此不能确定中海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存在风险共同分担的条款,或者此次漏油事件中中海油存在疏于监督、检修、对出故障设备有质量责任、应急处理失误等可能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则中海油可能需要在康菲公司向受害方和政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后,向康菲公司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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