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曹明德;王琬璐
【摘要】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蓬莱19-3油田;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全文】
引言
2011年6月发生的中海油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无疑是一场海洋生态灾难。漏油事故从6月4日起,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开始出现少量漏油情况,截止至2011年7月5日油田周边海域有840平方公里海水由一类水质变为劣四类。[1]据了解,造成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是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设立的。其中,中海油拥有19-3油田51%的权益,美国康菲拥有49%权益,并担任作业者,负责油田的开发生产作业管理。[2]国家海洋局7月13日指出,康菲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彻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风险,再次发生溢油的可能随时存在,已经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威胁。当天,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暂停B平台和C平台的生产作业。[3]直至今日,该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仍在持续,且污染面积有继续扩大之势。在这一事件中,哪些法律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康菲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谁可以向责任人康菲公司提起诉讼或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与墨西哥湾BP公司漏油事件相比,我们得到什么启示?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回答。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无疑是中海油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中海油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公众和媒体颇为关注的问题,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主动公开相应的环境信息也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作业者承担责任
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初,最受关注的问题首先是谁应该为此次污染事故负责。依据一般法学理论,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具体法条上来说,《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法》更是单列一章名为“环境污染责任”,其中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依据一般民法规则,污染者要为其污染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