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能认为只要存在纠纷事实的原因,就阻却财产罪的成立。因为在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真正拥有取得他人财物的权利;其次即使拥有该权利,还涉及到是否正当行使权利的问题。只有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如果行为人超出其权利范围取得他人财物,不仅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而且还侵害了所有权秩序,这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可能会导致行为人借行使权利为由而趁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况的出现。


  

  四、结论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行使权利行为人有选择的自由,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会不受限制和制约,私力救济的边界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11]过度维权行为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过度维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作为高额索赔手段时,与单纯向媒体投诉,只是将商品问题公之于众的行为性质是不同的,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高额索赔在不能证明其要求具有合理性时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只要存在侵权纠纷的原因,就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另外,由于过度维权行为一般具有索赔权,在没有实际取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即使成立敲诈勒索罪,也应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应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否则社会秩序将遭到破坏,权利将被滥用。在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各种救济渠道已相对完备的今天,虽然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但社会主流价值观应倡导人们尊重法律,诚实善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实现刑法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和任务。


【作者简介】
沈志民,单位为广州大学。
【注释】2006年2月黄静购买了一台华项笔记本电脑,因电脑发生故障并以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项公司索赔500万美元,否则将向媒体曝光。2006年3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4月逮捕,2008年11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88页。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722页。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第382页。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北京:知识出版社1988版,第325页
董玉庭:《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法学论坛》2004年第9期。
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384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85一186页。
叶良芳:《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陈兴良:《论财产罪的司法认定》,2008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演讲。
除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47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