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一、过度维权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本文所指的过度维权行为,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以带有威胁性的手段向另一方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当前,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以向媒体曝光为手段,向他人索取高额赔偿。为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从讨论两个过度维权的典型案件开始:


  

  案件1:2005年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现自己刚刚购进的一桶食用油里有一橡胶圈,便和厂家联系,厂家迟迟未采取措施。于是刘某便和一家新闻媒体联系,后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曝光后,厂家着急,主动和刘某联系,要求送刘某一箱油和300元人民币,私下解决。刘某要求厂家赔偿36000元,如果厂家不答应,他就在网上发帖子,让媒体继续曝光,让该产品滞销。并告诉厂家其银行帐号,让厂家将钱打人卡内。后厂家佯装同意,及时报警。2006年初被抓获。某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理由是:从客观上看,刘某索赔超过必要的限度,仅仅因一桶色拉油向厂家索要36000元,并且以向媒体继续曝光、在网上发帖子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赔偿款。从主观上看,刘某已远远超越索赔的初衷,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刘某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论处。


  

  案件2:2004年9月13日下午,李某购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因此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想到了要向厂家索赔。他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5000元赔偿,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快到中秋节了,现在正是销售旺季,这样的新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拿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随后,李提供一个卡号,要求“10分钟后存入5000元钱,否则就让这事儿明天就见报。”15日下午,李某如约来到某商业城与食品厂厂长见面,双方讨价还价后,李某拿到了自己期望的赔偿金4000元。就在他刚把钱放人裤兜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原来,食品厂厂长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某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以上两个案件虽然客观表现形式基本相同,但处理结果却有本质差别,案件1中的刘某被判有罪。而案件2中的李某因撤诉无罪。两个案件均反映出过度维权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也正是这种特殊性使维权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从而导致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产生争议。笔者认为,过度维权案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