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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辨析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特点看,也可以将暴力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的三种。


  

  (1)广义的暴力。是指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具体说,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百零五条妨害作证罪等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就属于广义的暴力。这种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为判断的标准。但根据刑法理论,虽然这类犯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然而,在认定犯罪性质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说,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最严重的暴力,如《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包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该种犯罪暴力本身就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如果行为人实行的是超出该种犯罪所能包含的暴力,如在抗税、妨害公务中实施了杀人、重伤害的,则还有些犯罪不再构成本罪,而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2)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有形力。暴力的程度,也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例如,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使用的暴力,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暴力,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款第五项绑架妇女、儿童使用的暴力等。狭义的暴力,应具有较强的人身强制性,而且,不排除造成伤害、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是否具有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并不影响对暴力的认定。


  

  (3)最狭义的暴力。同样是指对人身施加的有形物理力,而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暴力,但暴力的程度则强于狭义的暴力,一般来说,应具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例如,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暴力、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暴力等。这种最狭义的暴力的最高形式,通常认为是故意的杀人和故意的伤害。


  

  综上分析,我们倾向于将暴力性犯罪中的“暴力”做广义的理解。


  

  四、“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范围限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大致划定一个范围。基本方法是,先划定暴力性犯罪的范围,然后再依有组织的标准予以限缩,再结合总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死缓减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假释的十年以上法定刑,进一步缩小范围。


  

  第一步,先划定“暴力性犯罪”的范围:


  

  1.总则所规定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2.分则中明确规定对人实施暴力的犯罪,包括:明确规定暴力手段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武装型犯罪,如武装叛乱罪;强迫型犯罪,如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直接侵犯人的身体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战时自伤罪;可能以不特定人的人身为对象的犯罪,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恐怖活动犯罪;劫夺型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分则中针对物体实施暴力的犯罪,包括:侵犯他人占有权的对物暴力犯罪,如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侵犯文物管理的对物暴力犯罪,具体指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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