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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辨析

  

  对暴力犯罪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手段)行为。不宜说所有规定有暴力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法律对犯罪有规定,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犯罪的,才可能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称其为暴力犯罪。据此,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从我国刑法对实施暴力的犯罪的规定来看,暴力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第三百三十三条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法律用语事实上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等来表示。如第一百零四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等。


  

  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放火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如刑法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犯各种走私罪)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款和第三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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