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辨析

  

  (1)有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这是成员之间存在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的共同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大多数犯罪,在由有组织的形式完成时,其中的组织者,称为组织犯,他(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协调他人的行为;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组织成员逃避惩罚。


  

  (2)共同犯罪中的聚众犯罪。即三人以上合伙实施的、首要分子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犯罪中也有组织犯,即其中一人或多人从事聚集多人进行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临时性,一次犯罪或几次犯罪之后又自动解散,所以尚不具备犯罪集团的特征。


  

  (3)集团犯罪。即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并提出了黑社会的概念。


  

  (5)其他法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这主要是指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确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如恐怖组织犯罪、会道门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当然这样的一些特定组织犯罪是否都归入有组织犯罪,各国的认识和做法不一。比利时的立法就将其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


  

  (6)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这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事后帮助行为而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单独规定的一个罪名,以使打击有组织犯罪在方法上能更加有力,更加严密。


  

  按照刑法的规定,前三种犯罪既可以是无组织的行为,也可以是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当其以有组织的形式完成时,就是有组织犯罪,可以称之为“不纯正有组织犯罪”。后三种有组织犯罪,除洗钱罪外,其余两种,刑法规定必须“有组织”才能构成,即必须有组织行为或形成犯罪组织,可以称之为“纯正有组织犯罪”。洗钱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因而也被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范围。[10]


  

  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条(术语的使用)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其他法定的犯罪组织、洗钱犯罪均可归入“有组织犯罪”之列。


  

  (二)暴力性犯罪


  

  与有组织犯罪一样,暴力性犯罪或暴力犯罪也是一个犯罪学中常用的概念,对应于非暴力犯罪。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11]我国学者对暴力犯罪的研究主要在于两个层次: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12]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其代表性观点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1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