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有组织犯罪的相关信息:
一是新华网吉林频道2003年5月25日电:吉林省公安厅“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于5月23日正式成立,吉林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从此有了专业队伍。新成立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归吉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直接管辖,负责侦办案情重大、情况特殊、背景复杂的黑恶势力案件;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掌握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情报信息和基础工作建设。200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编办下达专项编制,组建各地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业队。吉林省有关部门多方运作,终于组建起这支专业打黑队伍。[6]
二是2008年12月22日中国日报网站的消息:据介绍,公安机关将对黑恶势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公安部计划在目前刑侦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力量,筹备组建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门机构,并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积极推动完善打黑除恶相关立法工作。[7]
分析以上信息,一线的公安机关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解主要为黑恶势力犯罪。如果仅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范围明显过小;而将“恶势力”包罗进来,又实在太宽。
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为例,其中关于“严打”或“依法从严”的部分也有较大的差异: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检意见”),其中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高法意见”),其中有“关于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比分析发现,无论是“高检意见”还是“高法意见”,均倾向于将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分开表述,但各自的内容有所不同:关于严重暴力性犯罪,“高检意见”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而“高法意见”中则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关于“有组织犯罪”,“高检意见”似乎涵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而“高法意见”则更为具体地指向了“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
以上仅是在“有组织”和“暴力性”分离的情况下,实践和政策文本对于有组织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的不同理解。而两者结合以后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其内涵究竟如何,则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认真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