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刑法修正案(八)在将杀人限缩为故意杀人以外,增加了“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
(二)以“组织”为核心词进行搜索:
1.以“组织”条目进行搜索,刑法条文中共出现66次(其中包括5处有组织),具体又分:
一是作为动词使用,如“组织进行……活动”,例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作为名词: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又如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同一条文中也会出现“组织”既是动词又是名词的情形,如第二百九十四条。当然,从修辞学或语言学的角度看,我们对于“组织……组织”的语言表达,实在不敢恭维!
2.“有组织”字样出现五次,具体为:
一是作为形容词“有组织的”,除刑法总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刑法分则中还有一处出现“有组织的”字样。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项“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是作为副词“有组织地”,集中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向,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作为形容词的“有组织的”意在强调犯罪的性质、特征或状态,而作为副词的“有组织地”旨在修饰行为方式,两者在语言学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但就刑法的规定而言,两者的区别很难界定。“有组织地”字样仅出现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描述之中,所有“有组织地实施的暴力性犯罪”自然都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但“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似乎又远大于有组织地实施的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