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刑事判决赔偿案由的分析
洪斌
【关键词】刑事判决赔偿;案由
【全文】
《国家赔偿法》作了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逐步出台,以配合该法的实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就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进行了专门规定, 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各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案由,共有十四个案由。该文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的赔偿案由进行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因为刑事判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由,规定了:“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其他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都不是刑事判决本身引起的国家赔偿,不在本文分析范围中。属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赔偿的案由是: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三种。
无论是二审无罪赔偿,还是重审无罪赔偿,还是再审无罪赔偿,它们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职权行为都是相关的人民法院作出;人民法院都对被告人曾经作出了有罪的刑事判决;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在之后都得到了纠正,被告人不再被作有罪处理。于是,对于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以及再审无罪赔偿,就可以归入一个大类,那就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