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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握审查逮捕条件

  

  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自杀、逃跑或者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准确、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并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


  

  (一)不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逮捕是一种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它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对于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具备逮捕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是对其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如某基层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赵某分别是18岁和17岁的青年,刚刚高中毕业,赵某还考取了某高校。两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父母均有工作。2011年8、9月,为了筹措上网费用,他们伙同另外两名高中在校生郝某、李某共同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价值1550元,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赵某批准逮捕(郝某、李某因参与盗窃次数少、数额小未批捕)。试问该案犯罪嫌疑人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吗?如果不能,对其逮捕是不是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赵某的大学恐怕也上不成了,对其一生的影响更是难以预测。如果对二人取保候审,由父母管教,是不是也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二)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国外研究成果表明:非监禁刑的经费开支要大大少于监禁刑的经费开支。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对于不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要增加羁押场所的建设费用、工作人员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配置到最需要投入的地方。


  

  三、几点建议


  

  现有条件下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减少不当逮捕,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浅意见:


  

  (一)克服“重配合、轻制约”思想,严格按照逮捕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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