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握审查逮捕条件
张保红;赵金
【关键词】逮捕条件
【全文】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将其长期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往往要持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现实中,因对逮捕条件把关不严造成的不当逮捕比较普遍。如何在现有机制下严把逮捕条件,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批准逮捕案件质量现状
就我国逮捕案件质量而言,目前可以说有两个特点:一是批捕率高,二是不当逮捕比例较大。
从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的批准逮捕率平均高达90.2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三:一是罪疑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必要性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以捕后案件的处理结果考量,撤销案件、绝对不诉、存疑不诉、宣判无罪当属错误逮捕;相对不诉、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属于不当逮捕。我们可以从逮捕案件的处理结果大致推断批准逮捕决定的正确率和适当率。
2010年8月,最高检察院在宁夏银川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公布了如下数据:201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共批准逮捕456106人,其中批捕以后撤销案件的86人(没有自侦案件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统计数据),不起诉的5334人(其中自侦案件89人),宣判无罪的有37人(其中自侦案件4人),判轻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判处徒刑缓刑)有87468人(缺乏自侦案件判轻刑统计数据),四项合计92925人,占批捕总数的20.37%。再看某基层院的统计数据:2010年共批准逮捕397人,没有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而判处轻刑的却有125人,高达31.48%。其中判处拘役42人、管制39人、单处附加刑19人、徒刑缓刑25人。即使不计算判处徒刑缓刑的案件,违反逮捕刑罚条件的轻刑判决也占到了批捕总数的25.18%,超过1/4。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每年因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被不当逮捕的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逮捕质量不容乐观。
二、不当逮捕的危害及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