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社会的两种机会概念与权利、法治的关系

  

  四、总结:自由社会的边界和底线


  

  自由社会肯定个体先天性的差异性存在,但否定固化的差异秩序,打破这一僵局的便是自由社会中的平等竞争机会的概念。自由社会中的机会概念具有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而这分别催生出了自由社会的两大核心价值理念:法治和权利。自由社会区别奴役社会关键在于社会个体实现自身才能,达至合理预期状态的途径差异:自由社会的途径是平等竞争,而奴役社会则是服从命令。自由社会的两大核心理念构成了自由社会的边界和底线,在某种社会状态之中,如果法治和权利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不处于被操纵被扭曲的地步,而是切实规范该社会中个体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将该社会状态称为“自由社会”。


  

  自由社会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动的,伸缩的。自由社会中,法治水平越高,权利概念越丰富并被制度加以严格保障和实施,那么,我们可以说自由社会处于扩展状态;相反,则处于萎缩之中。自由社会状态可能也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状态之下,即便是在威权主义甚至极权主义的社会中也可能存在自由社会;同样的,奴役社会也可能存在哪怕最成熟的民主社会中。自由与权力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但是自由和权利以及其保障——法治则注定密不可分。作为社会个体,我们更加珍视自由的意义和价值。


  

  正如我们在许多政治转型国家所看到的情况那样,这种转型过程极其复杂,甚至往往会充满了挫折与回逆。这种艰难的转型过程反映了自由社会的脆弱性,毕竟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的流动是正常而又顺畅的,个体的存在是自由的而非扭曲和服从的。需要引起警惕的是,社会的转型整体上是朝向自由社会前进的,而非朝向相反的方向。当然,这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和督促,一旦自由社会的底线被突破和践踏,这种转型的困难便会增加。虽然自由社会的生活状态是及其诱人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个体都倾心这种冷峻的状态,毕竟在那里个体的独立性是被提倡和凸出的,而非正式的社会性存在往往是被弱化的。


  

  此外,仍须注意自由社会的动态存在更多的依赖个体自生自发秩序,而非主观的建构亦或是强制性干预。自由社会存在着诸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兼具普遍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这些限制构成了个体的行为选择界限。而在奴役社会中,限制往往是拒绝被检验的,在这种状态下,个体无论如何也是无法被确保自由的。自由社会的进程是缓慢的,这其中注定要经历复杂的斗争过程,但是一旦建立,却又变得异常稳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