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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的两种机会概念与权利、法治的关系

  

  一、自由社会和自由的概念界定及辨析


  

  自由社会,在哈耶克的思想中被定义为一种组织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个人很少受到统治者独断权力的限制,他们享有在既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内决定自己行动的权利和责任”[8]。自由社会在界定社会中个体不轻易遭受外来或者内在的奴役的前提下,又对个体的差异性行为进行了限定。自由社会中的差异性存在便催生了其基础之上的自由概念,即“自由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事······自由不确保我们拥有特定的机会,但它只是使我们有可能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去决定做什么”[9]。在这里哈耶克的“自由”理念自觉地归属认识论上奉行经验主义、对人性持悲观主义色彩、对人类理性持审慎态度和怀疑倾向的英国辉格主义的自由传统。这种自由理念和英国的托利主义存在着清晰的区别,与欧洲大陆上盛行的思辨主义和理性至上这种夸张的精神状态主导下的自由更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本文对自由等概念的讨论将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范畴内进行,一般不会涉及欧洲大陆上的思辨主义哲学,如有特殊,会在文中作出说明。


  

  哈耶克的“自由”区别托利主义[10]的“自由”理念的核心在于对自由社会中个体差异的认识。托利主义更加偏重对传统秩序的遵从和维护,正如福克兰勋爵的一句名言:“凡是没有必要改变的,就有必要不做改变”。[11]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托利主义者认为“倘若不能表明消除对自由的限制将危及社会,就应当坚持这种限制”[12]。也就是说托利主义者将自由社会中个体间的先天差异视为建立其上的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历史依据,并维护这种固化的差异性的政治秩序,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等级秩序。托利主义者坚定地认为“在任何社会里总有一些明显优秀的人,他们比其他人在公共事务方面应该有更大的影响”[13]。然而哈耶克反对托利主义的这种看法,而这种反对构成了他对自己政治理念强有力的辩护。哈耶克论述道“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从我们所说的自由来看,一个一文不名、居无定所的流浪汉实际上比享有安全,生活舒适的义务兵自由得多[14]”。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宝贵之处在于充分保证了个人行动的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中,个体被凸显出来,依靠自己而不是服从强制命令、或者祈求神的庇护才显得重要和必要。也正如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论述道“如果我们仍想成其为人,惟有一条路,即走开放社会之路。我们必须走进未知的不确定和不安全的世界,用我们可能拥有的理性去规划安全与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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