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的两种机会概念与权利、法治的关系
姚金伟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自由社会的边界或者底线这一令人痴迷的问题。笔者延续了哈耶克的分析思路,坚持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分析思路,从对自由和自由社会的概念出发,讨论了自由社会的机会概念(即平等竞争),从而提出了“两种机会概念”的思考,进而探讨了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权利与法治,并分析其内在关系。作者最终认为,权利与法治构成了自由社会的边界,也构成了自由社会与奴役社会的区分。
【关键词】自由社会;两种机会概念;权利;法治
【全文】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自由主义者之一,他一生研究兴趣广泛,涉及到了经济学、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领域,并且在这些领域建树颇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被引入中国,对中国的思想界和知识分子产生了强烈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并仍然富有活力。当前国内学者对哈耶克思想的研究深受邓正来先生的影响,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自生自发秩序”、“知识论”、“社会理论[1]”、“法治思想[2]”、“宪政思想[3]”、“正义理论”[4]等领域。在梳理当前对哈耶克的研究成果过程中,笔者却发现关于自由社会边界的问题鲜有讨论,为了弥补这一研究缺陷,也为了更好地进行相关研究,笔者通过此文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
哈耶克基于经验观察和生命体验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个生活在人群之中的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状态,而不能完全达到它。因此,一种自由政策尽管不能完全消灭强制及其恶果,但应该尽量将尽量缩小到最低限度[5]。自由状态一般被区分为两层含义:一个体内心自由的精神状态;二自由社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自由状态的第二层含义,即自由社会。哈耶克对自由社会的价值主要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自由的好处并不限于自由的人·····我从自由之中得到的好处大部分还是出自别人对自由的利用,而且主要出自我自己不能利用、但他人可以利用的自由[6]”。在此基础之上,哈耶克进一步回答了自由社会的魅力所在,“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只是机会,而非基于个人的明确的馈赠”[7]。
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作为人类文明演进至今最好的社会组织形态,最大的奥妙就在于,自由社会为生活其中的个体提供了实现个体自身发展的机会,并且以此为指导逐渐形成了开放的社会竞争体制,保障自由社会中的个体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实现自身社会境遇的改善,与此同时将改善他人的社会境遇。自由社会中,个体福利的改善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以及难以抑制的吸引力,而公平的竞争机会则保证社会中的全部个体都可以在可预计的时空范围内拥有这种幸福。哈耶克描绘了自由社会的美好前景,但是没有明确点明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因此也就没有进一步讨论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与自由社会内在的平等竞争机会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将会使我们对自由社会的边界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会超越工具理性的范畴,而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