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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

  

  另一方面,理性、科学的日常性治理要求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兼备的法律作为治理工作开展的依据。为保证犯罪治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及可操作性,日常性治理要求相关法律具备形式合理性,即法律能够普遍执行和一体遵守、法律内容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一般人具有预测可能性、法律不能变化的过于剧烈、法律语言规范和严谨等。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维护社会正义,日常性治理要求法律文本在内容上具有实质合理性,即法律能够重视犯罪原因、能够体现人文关怀、能够以法治精神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运作、能够科学地对相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立章建制等。


  

  总之,通过对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可以形成如下规律性认识:从价值观念上看,运动式治罪以其“贤人之治”给法治带来了莫大的冲击;日常性治理则以“法律之治”巩固了法治的权威。从生活方式上看,运动式治罪以其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了复杂、多元、深刻的犯罪原因;日常性治理则根植于犯罪原因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制度上看,频繁实施的运动式治罪对日常性治理造成了事实排挤;作为一种制度性治理,日常性治理则构成了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可行路径。从文本和话语上看,运动式治罪致使相关政策和法律科学性的欠缺;日常性治理则充分保障了政策和法律的科学性。故此,与运动式治罪相比,日常性治理是一种较为全面、理性、科学的犯罪治理模式。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犯罪治理需要,运动式治罪的日渐衰落与日常性治理的日趋兴盛构成了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的历史趋势与发展规律。


  

  提出“运动式治罪的式微和日常性治理的兴起”这一论断,还远未完成对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研讨。从治理策略与犯罪情势上看,在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奥运期间的犯罪治理等问题上,运动式治罪模式仍有一定的作用空间;日常性治理的运用并非意味着完全排斥运动式治罪。于是,该论断又开放出一个新问题以期待引发学界的深入思考,即在完善日常性治理的同时如何理性运用运动式治罪模式,运动式治罪如何才能有机融入日常性治理模式的框架之中。


【作者简介】
单勇,1979年生,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长春 130012);吴飞飞,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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