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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

  

  首先,日常性治理要求法律不仅具有工具属性,更要求法律应成为国家治理和犯罪治理中的最高权威。


  

  日常性治理活动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要求:人类借助法律将社会稳定的安全需求以及对安全需求的保障予以规范化。犯罪治理活动的长期性要求:为消除、减弱政府和政治权威对犯罪治理认识的部分盲目性,必须有一个超然于政府和政治权威的最高权威予以信赖和依靠,而这个最高权威就是法律,依靠法律这个最高权威治理犯罪的理念就是法治精神。


  

  其次,日常性治理强调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法律的有效制衡。国家权力对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实质上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等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剥夺,因此公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不能不时刻受到考量。


  

  在法治理念下,日常性治理一般从实体、程序及组织三方面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在实体上,在刑事法律中制定各种原则和规则来限制国家权力滥用;在程序上,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环节和限制条件;在组织上,以检法部门的组织法及其它行政法规对公权力的运作进行干预。


  

  最后,日常性治理是在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传统指导下的犯罪治理模式,虽然它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某些权益,但它更要求尊重人、关心人,尤其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一方面,日常性治理能够通过对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实现对社会公众或潜在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毕竟,任何人均有成为潜在被害人的可能。日常性治理对犯罪的防控工作本身就是对所有公民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性治理保障人权的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群体的权利保障。毕竟,少数群体的人权保护状况往往最能反映一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水平。


  

  (二)生活方式:对犯罪原因的重视


  

  由于根植于生活方式和社会环境,所以日常性治理非常重视对犯罪原因的认知和体察。


  

  一方面,基于对犯罪原因等犯罪学理论的重视,日常性治理强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面预防优于片面打击、日常治理优于运动式打击的治理原则。日常性治理不主张对犯罪一味地严厉打击,而是注重体察与犯罪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犯罪原因的控制;日常性治理也不局限于疾风骤雨般的整治犯罪,而是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科学地分配到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注重对犯罪的整体治理和对罪犯的长期矫治。


  

  另一方面,日常性治理重视发挥民间日常性治理的积极作用。对社会和公民来说,民间日常性治理能及时有效的自卫和被害预防,能充分发挥民众的主体地位;对国家来说,民间日常性治理够有效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使国家的力量集中投注到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大要案侦破等必须由国家承担的领域中来,同时民间日常性治理还能有效配合国家日常性治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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