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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

  

  任何一种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制度成本。运动式治罪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投入大量的人、财、物,高强度、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治罪往往意味着社会资源和司法成本无节制的消耗。有资料显示:“我国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到打击犯罪活动中,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花费1万元以上,一个犯人每年给国家造成的耗费超过3万元;而建一所监狱的资金,至少可建10所学校。”[13]300因此,在我国当前社会资源较为有限的情况下,社会资源多投入于运动式治罪就意味着少投入于日常性治理活动。


  

  (四)文本与话语:运动式治罪中政策和法律的科学性欠缺


  

  文本与话语是人类知识、思想传承和意义表达的载体。运动式治罪的话语可体现为党和政府制定的各种刑事政策,运动式治罪的文本主要是指相关刑事法律。运动式治罪所特有的文本和话语构成了运动式治罪嬗变的外显标志和独特的文化视角。


  

  首先,运动式治罪将法律作为推行运动的有力工具,运动式治罪需要依法进行,但为保障运动式治罪而出台的法律文本与既有法律规范缺乏必要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很多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导致性质相同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刑法制裁,这有违刑事法治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其次,文本随话语而变、法律随政策而迁,运动式治罪中法律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因在于指导运动式治罪的话语和政策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运动式治罪关注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相关话语与政策由此而衍生,相关法律文本亦随之嬗变。除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以外,法治精神、法律文本的连续性、人权保障、犯罪规律的复杂性、犯罪治理的系统性等深层次原理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忽视。


  

  最后,运动式治罪中话语和文本、政策和法律的科学性欠缺导致法律对犯罪治理和社会治安维护不得力。运动式治罪的长时间实施和不良影响,导致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越来越屈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忽视对法律文本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把握;法律的实施越来越具有阶段性、个别化的治罪风格,法律的长远发展得不到保障;法律因社会功效蜕化仅具有短期效果,法律的预防、控制犯罪功能受到压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率每年均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仍未实现。


  

  四、日常性治理的文化规范性解读


  

  作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一般性反应,日常性治理深深根植于人类文化之网或生活方式之中。借助文化规范性的工具,对日常性治理可形成以下四方面的解读:


  

  (一)价值观念:法治理念的巩固


  

  从价值观念上看,日常性治理并非天然与法治理念不可分割。在法治理念风行之前,人类就存在对犯罪进行日常性治理的悠久历史;在法治理念获得普遍认同后,各国在国家治理走向法治的同时,其犯罪治理也逐渐向法治轨道靠拢。时至今日,日常性治理的实质合理性就在于对法治理念的奉行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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