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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

  

  (二)生活方式:片面打击对犯罪原因的忽视


  

  “生活方式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方式,是人类生活与行为的意义之网。”[9]2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蕴涵了多重的犯罪原因和社会矛盾,特定社会中的犯罪情势很大程度上是由隐藏于生活方式深层的犯罪原因和社会运行机理所决定的。作为人类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文化是犯罪发生的深层机理。“文化冲突是生成犯罪的深层社会原因,犯罪很大程度上是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相互冲突、矛盾的产物。”[10]58犯罪治理工作必须考虑到当代中国文化冲突的犯罪原因,必须注重从控制犯罪亚文化的消极影响和改变犯罪亚文化的生存土壤、社会结构等方面入手,必须深深根植于当代中国生活方式的特定场景。


  

  我国的运动式治罪往往强调严厉打击,忽视对犯罪发生多重原因的重视和对滋生犯罪的生活方式的治理,忽视对犯罪嬗变规律的把握,往往陷入治标不治本、一治一乱的困境。这导致运动式治罪蜕变为法律上单纯的事后惩罚。从本质上说,运动式治罪是一种依靠严厉的刑罚惩罚犯罪的“以暴治暴”的犯罪治理模式。然而,“暴力的回报只能是暴力,残酷行为的回报也只能是残酷行为,不会有其他的回报。‘经历过’刑事司法机关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成为健康社会的机会就越少。”[11] 23


  

  (三)制度:运动式治罪对日常性治理的排挤


  

  文革结束伊始,在日常性治理较为薄弱和犯罪浪潮不断高涨的局势下,运动式治罪重新登上历史舞台。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各种应对犯罪的日常性治理机构和机制日趋完善,依法治国已取代依靠运动治国成为宪法所明确认可的治国方略。因此,日常性治理应成为今后犯罪治理工作的中心。但由于对运动式治罪强烈地路径依赖,运动式治罪对日常性治理形成了事实上的制度排挤,犯罪治理模式总体上仍处于运动式治罪的轨道上。


  

  一方面,“严打”等运动式治罪本身是永无终点的,一次运动的结束往往就昭示了下一次严打的开始,犯罪治理模式难以从运动式轨道上转型为日常性治理。


  

  为更加严厉地打击犯罪,每一轮的运动式治罪总是要把尽可能多的罪犯关进监狱;但罪犯被关进监狱并不意味着犯罪治理工作就万事大吉了,漫长的行刑工作能否完成改造罪犯的任务值得怀疑。“增加监狱关押人数,最终结果只能是,培养更多的罪犯回归社会。”[12]571正如有学者所言:“严打是无奈之举,而非长久之计;一轮严打结束往往意味着下一轮严打即将到来,严打把自己推向了‘不归路’。”[13]308各种社会资源围绕着运动式治罪使用和消耗,进而导致国家在犯罪治理问题上陷入运动式治罪循环往复的桎梏。


  

  另一方面,国家对运动式治罪模式的频繁使用和过分依赖,导致运动式治罪对司法成本、社会资源的巨大滥用和透支,致使日常性治理的资源支撑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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