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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的监督

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的监督


吴正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
【全文】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其供出犯罪事实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的渊源


  

  刑讯逼供自原古及奴隶社会产生以来就伴随而生,在封建社会越演越烈,历史上流传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窦娥冤”等民间故事无一不是当朝司法判官刑讯逼供恶果的真实写照。外国早在古罗马时期,“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也是刑讯逼供的应证。新中国成立以后,告别是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就成为表明政治立场、表达对“敌人”无限仇恨、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的最好方式。高峰时甚至是阶级斗争所的化身。延续今日的刑讯逼供可以快捷“准确”地证明犯罪。


  

  刑讯逼供在当今社会滋生的土壤


  

  1、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传统的封建逼供意识根深蒂固。


  

  现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进步,但起步很晚,在改革开放之后刚开始,最多也就是30多年光景。而历史传承下来的刑讯逼供恶疾可追溯到几千年前,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意识也很淡薄,也就是近十年来其意识才开始有所增强。


  

  2、破案率、办案效率是考查办案人员政绩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大多的办案能手都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刑讯逼供之嫌,往往也是逼供高手。一个案件由于逼供方式顺利办结,并得到领导的默许甚至表彰,这也就鼓励和刺激了办案人员依同样逼供的方法办案,形成恶性循环,使刑讯逼供在他们之间传播膨胀。二是逼供办案简便、经济、快捷。逼供是以口供来直接寻找关键证据,办案效率高。否则要对事实进行大量的分析,从错综复杂的证据中排查,运用其他侦查手段进行论证,废时废力,相比之下这种效率低。三是讲究破案率。破案率的高底不仅是衡量办案人能力政绩的重要依据,特别就一些大案要案命案有相当部分还涉及到社会稳定,侦查人员此时也往往背负着领导、社会、被害人等多重压力。特别是有种种迹象证明犯罪行为可能为重点嫌疑人所为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面是社会不能容忍案件不破而“放纵犯罪”,一面是由于诸多客观因素此案一时不能侦破,影响公安形象,危及社会稳定,在寻求不到平衡点时,侦查人员极易铤而走险,用刑讯逼供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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