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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4、开拓创新,引入提前告知制度。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程序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程序的价值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做到量刑公开。笔者建议引入提前告知制度,即检察官在起诉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的刑种、刑期。这一制度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关于量刑的知情权,使被告人主动参与到量刑程序中,而且为公诉机关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准备,从而有助于公诉机关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另外,提前告知量刑制度还有利于诉讼效率,因为被告人知道无理翻供可能影响量刑,使得被告人当庭翻供大幅减少,服判率则会大大提高。


  

  5、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有效加强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以来,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仍然有一些法官在判案时不注重量刑建议,任意发挥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明显偏轻偏重,导致部分量刑建议失去了本来的作用和价值,形同虚设。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只要他们的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量刑,检察机关就不能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为理由提出抗诉,毕竟这种量刑建议对法官来说只是参考。因此,公诉人在案件判决后应及时审查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并认真填写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中,如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有重大偏差,应考虑究竟是量刑建议出错还是判决结果有误。笔者认为,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被采纳的情形应当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即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该制度类似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时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制度。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这样既有利于检法机关提高量刑准确性,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充分发挥抗诉职权,认为人民法院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得以充分发挥出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


【作者简介】
杜占华,男,1978年9月生于山西省太谷县,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从事公诉司法实践及检察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1}张智辉主编,向泽选、谢鹏程副主编《中国检察——强化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套索历程批露》,《法制日报》2007-12-30.
{3}闫伟东、蔡民起,《浅谈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制度》,人民网2009年11月12日。
{4}徐汉明、胡光阳,《关于量刑建议的研究报告》,《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28).
{5}熊正,《量刑建议如何规范进行》,《检察日报》,2008-01-11.
{6}《武汉检法共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保障被告知情权》荆楚网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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