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年来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得到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现代司法的客观需求。一是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庭审活动中引入公开的量刑程序,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提高量刑的透明度,从诉讼程序上真正体现法官的中立, 从而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官审判的公正性。二是有利于减少纷争、提高司法效率。在庭审的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专门针对量刑展开辩论,从而使得被告人正确认识其所获刑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和上访,确保法律的权威,实现效率目标。三是有利于强化法庭控辩。庭审量刑程序中,公诉人要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并阐明具体理由,辩护方就会开展对抗性很强的答辩,提出己方的量刑请求,加强了辩论的充分性和针对性,从而使得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得以真正落实。四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想让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就必须认真细致审查案件的全部犯罪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罪重罪轻问题,从而促使公诉人增强办案责任心,注意把握案件的细节,进而促进公诉人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水平。
二、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一般不发表意见,只是简单的建议从轻或者从重处罚。这种建议方式没有充分直观的体现案件中的各种量刑情节,缺乏对法官的量刑制约。早在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浙江、四川、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也紧随其后,开始了对量刑建议的探索和实践;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试行量刑建议的公诉改革方案。经过检察机关多年的摸索实践,大家对量刑建议的认识从最初的法律监督、履行公诉权层面逐步上升到阳光量刑、程序公正的高度,并与整个中国司法改革的诉求遥相呼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已于2010年2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量刑建议的原则、适用条件、建议方法、庭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标志着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已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表明量刑建议,从而启动了量刑程序,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展开质证辩论,法官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后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的过程中,公诉机关逐步形成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量刑建议制度,在依法建议、客观公正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针对不同案件分别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形式、内容、庭审程序在实践中日趋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