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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刑案件司法裁量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二)重视从严情节,忽视从宽情节


  

  虽然我们经常提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罚有重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倾向。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对有罪、罪重的事实予以重点侦查收集;对于无罪特别是罪轻的事实不予侦查收集或者轻描淡写地象征性地侦查收集一些;特别是往往因为案件多、人手少、时间紧,为了快速破案以打击威慑犯罪,侦查机关根本无暇顾及这些。另外,破案率是考评的指标之一,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能给破案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他们往往不侦查收集那些证据。同样,法院在裁量刑罚时,也是重考虑兑现那些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从轻的量刑情节,很少予以考虑兑现。众所周知的孙伟铭驾车肇事案,其二审判决书有这样一段话:“关于辩护人出示的孙伟铭所在工作单位及同事、朋友、其资助对象的证明和证言。经审查,该组证据证明了孙伟铭案发前的生活、工作状况,但与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这段话,体现了法院对从宽情节的漠视。案发前的生活、工作状况是案前情节,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能说与定罪与量刑无关。特别是其资助对象的证明,可以证明孙伟铭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其资助他人的情况,可以作为酌定的从宽情节予以考虑。另外,媒介在报道某事件时,秉着正义、倾向弱者的理念,多着重报道犯罪人负面的、从严的事实;且喜欢用一些谴责性的、感情色彩浓、措辞激烈的言辞,很自然地引导人们痛恨犯罪人,同情被害人;从而使人们不自觉地关注犯罪人的从严事实,而忽视其从宽事实。众所周知的杭州胡斌飙车案,有媒介以“富家子弟把城市道路当F1赛道终酿惨祸(红网中国频道2010年5月9日报道)”为题报道;有媒介报道:“闻讯赶来的七八个小伙子,一直等在旁边,拿出烟,各自点上火,大口吐着烟圈(浙江在线2010年5月8日报道)”,“围观者称,肇事小伙态度很差,撞死人还不当一回事(钱江晚报2010年5月7日报道)”。甚至“通过媒体调查以及网民的人肉搜索,民众发现肇事者系杭州本地富商之子,且有数次超速违例的前科(来自中顾网,作者何以轩)”。以上媒介报道的无疑都是犯罪人负面可能从重情节,无一媒介曾报道犯罪人胡斌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赔偿,中学期间得过篮球、足球比赛的奖励等正面可能从轻情节。当律师提出这些可能从轻情节时,青年学者羽戈还曾于2009年07月17日在东方早报上撰文《胡斌飙车案庭审细节的是与非》予以反驳。可见,不论是侦查机关,法院还是媒介,甚至是普通民众,都倾向于关注犯罪人的从严情节,而忽视犯罪人的从轻情节。


  

  (三)民愤影响量刑


  

  民愤,就是指某种情况引发的普通百姓和群众的群体性愤怒。但具体到死刑的量刑上“通常指犯罪行为在广大群众中造成的影响、震动,导致广大群众痛恨犯罪,产生要求惩办犯罪分子的呼声。”[16]如果说民愤对死刑的量刑没有任何的影响,是不符合中国“以民为本”、真实“倾听群众的呼声”的现实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由恣意地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说到民愤影响量刑不得不提一个案例:1997年8月24日晚, 河南省郑州市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撞上两辆自行车,其中一位骑车的少年苏磊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不治而亡,另一位骑车人苏东海(是其父亲)和自行车被裹在车下拖着狂奔,自行车与地面摩擦发出一片片火花,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致使骑车人重伤。1997年8月25日,当地《大河文化报》报道了该血案。1997年8月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身份被披露,其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文化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最终,张金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金柱被判死刑后,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甚至有人专门出书为他鸣冤。”[17] 当时,法院是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的。今天看来,“故意伤害罪”很难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跑拖行受害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出于过失。即便认定为故意,其也应该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当是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犯罪,与有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犯罪有本质的区别,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此种判罚确实勉强,也稍显过重;面对波涛汹涌、排山倒海似的“民愤”,法院很难做到充耳不闻,该判决的确受到了“民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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