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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刑案件司法裁量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3.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杀人案件


  

  实践中常存在这种情形:犯罪人因某种原因杀害被害人后,真诚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犯罪人不适用死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此类案件中的积极赔偿及获得谅解的情形可以作为酌定从宽的情节,如果不是在非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不可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例如:“因谈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家住郑州中牟的男青年孟某一直怀恨在心,就购买凶器和安眠药,将女友约到宾馆,迷倒女友后将其杀死。”[12]2009年10月14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一案,被告孟某被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3] “孟某一案就成为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14]该案之所以轻判,是因为:“被告人孟某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5]虽然此案的判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也有不理解的声音,但是,还是普遍地得到了认同。和解、获得谅解后轻判对被害人家属、犯罪人及其家属及社会都是有利的,因此,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4.积极退赃的案件


  

  现行刑法对大量的纯经济类案件规定了最高刑为死刑的刑罚,而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是金钱利益所能衡量的;因此,因经济类犯罪而被剥夺生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是十分妥当的。逐渐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特别是经济类案件的死刑是大势所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类经济犯罪的死刑刑罚,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其拟取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盗窃罪等死刑刑罚。目前,实践中常用到的经济类死刑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此类死刑罪名,虽然被保留,但是我们在适用死刑的时候,一定得慎重,能不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尽量不用。如果犯罪后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幡然悔悟、积极退赃,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对于出于义愤而杀害自己亲属的案件、刚成年人案件、哺乳婴儿的妇女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案件,除非是在非得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不可的情况下,否则,一般最好不适用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


  

  五、死刑量刑情节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于死刑的特别严厉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适用死刑的条件、程序、需考虑的情节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死刑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重视法定情节,忽视酌定情节


  

  因为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节,侦查机关必须查清,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实践中得到重视。但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往,侦查机关可以查清也可以不查清,往往因为时间的问题,没能查清;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可虑,特别是如果侦查机关根本没有查清,即使法院想考虑也没法考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办理死刑案件、裁量刑罚,必须考虑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实践中,大家是否能转变观念,做到真正地重视酌定的量刑情节,仍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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