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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照此方案进入民事处理程序的,公告期限较长且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公告,最终的裁决处理权仍在法院,事后可能需就财产上缴国库之后的返还、补贴与法院协调,操作起来也相对繁琐,时间较长。但法院依法律程序裁决是解决财产争议的终局性手段,法院有权力也有职责依法定性处理。


  

  (四)参考刑法关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但目前本案基本事实要素不清,没有被害人,没有报案举报,没有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等法律环节,没有办理扣押手续,尚不能准确认定为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采用刑事“没收”“追缴”“上缴”等方式处理均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严格来说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均需要在诉讼终结后等待法院的裁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边防部门自行处理有一定风险,有超越职权之嫌。而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实际上无法作出刑事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查获的不易保管的被害人的物品,可以在通知被害人后,被害人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但本案财物目前无法定位为被害人财物。


  

  以上几点将该暂收款上缴财政的法律意见,第一种方案可以由边防部门自行处理,容易产生认领争议,有一定后患与风险,第二种方案必须报公安机关审批,但处理依据比较牵强,第三种方案需要协调法院处理,并依特殊程序作出民事裁决,第四种方案完全属于特事特办,应该逐级协调报批,基于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处置并不明确,上级或者政法委都不一定能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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