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行政处理的两种途径,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并未到案,可以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但无法证明该现金为其偷越国境的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如此巨大,已经超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的范围,如果该现金涉案也只能是涉及刑事案件,严格来说无法以任何治安案件或行政案件来定性。
(三)启动司法程序,认定“财物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是合法取得权属状况不明的财产的前置条件。部队在职务主管范围内发现财产,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中关于“无主财物”的处理程序。
无主财物处理程序如下:一是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可以是“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有关单位包括: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等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主要包括在其主管范围内发现了无主财产。本案中能够提出申请的人的范围当然包括作为现金发现人的边防部门(某边防派出所)。申请人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二是管辖。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权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便于法院了解无主财产情况,便于寻找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便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