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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如果由查获单位公安边防部门自行发布招领公告有一定隐患,该案很可能产生认领财物争议:由于事情发生已有很长时间,该财产属于无明显外部特征的现金人民币,对外包装物未及时进行拍照固定,编制袋现已遗失无法查找,无照片固定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金额巨大,事件知情者较多,不排除将来发生冒领的可能,一旦有人冒领边防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比对与核实,可能给公安边防查获单位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鉴于现金为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防巡逻职能中所得,属于执行公务查获所得,事件性质与公民捡拾财物的行为性质上不完全相同,可以不适用普通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二)参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其一是追缴或者没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收缴、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其二是按无主财物处理。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收缴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边防派出所)办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其他边防部门。根据公安部授权,边防部门由于只在办理“三类六种”刑事案件上具有承办和审批职权,边防部门在此类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上没有得到公安部授权。因此,走行政程序法律上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则该现金可能要由公安机关财务室保管,不能保证该款项返还后全部用于补贴边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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