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当事人暨现金持有人在边境地区逃避巡逻民警盘查的真正原因,有可能是现行作案畏惧法律的惩处,也可能是有违法犯罪前科未受处理而逃避盘查,也不排除有别的原因所导致。但该笔现金数额、来源、性质和出现地均违反常理,尤其是结合查获地点为边境线不远、当事人躲避民警盘查向缅方一侧逃跑、当事人偷越国境、现金数量巨大等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该笔拾获现金可能与犯罪案件有关,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构成“没收、收缴、追缴”的理由,并不能进入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处理,有可能的话也只能参照无主财物来定性分析。所谓无主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无法确认所有人的金钱和物品.其具有相对无主性,因为既然是财物,就必然曾经归属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只不过在办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明所有人而已。案件线索无法审查核实,无法立案,对该现金不能下最终结论,对这笔现金只能初步定为民警巡逻执勤中所查获的持有人遗失的可能涉嫌非法交易的暂时无人认领财物。
四、几种处理方案的比较
该笔现金财产性质难以准确定性,法律法规对该类特殊案情的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严格说来在等待查明案情之前只能暂时保管,无法作法律上的最终处理或处置。虽然该现金性质不明,无法确认所涉案件的案由,但公安边防职能部门已暂收保管达半年之久,一切财产都是社会的财富,为有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该项财产应有的经济价值和效益,可以考虑变通处理,由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缴,结束这笔财产的不稳定情况。今后如事实真相查明(这个可能性较小),或者合法的财产原所有人出现,再由边防部门从财政部门依法提回,予以归还或补偿。以下是处理的四种法律方案及其分析比较:
(一)发布招领公告,以“拾得遗失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招领公告一般应在当地政府的报纸或媒体发布,查获的公安边防边防部门根据查获地等具体情况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