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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程喜


【摘要】中缅边境某边防派出所警务区民警巡逻执勤途中查获性质不明人民币现金20万元。本文针对该起特殊事件展开法理分析,提出四种处理意见,并在现有法律筐架内作出最佳处理。
【关键词】公安执勤;无主财物;上缴国库;定性分析
【全文】
  

  一、案情来源


  

  2009年3月,根据部队工作安排,中缅接壤地区的某边防派出所三名警务区民警到边境一线巡逻,当行至一条出入境境便道(非授权出入境通道)附近,发现前方200米处从缅甸一侧驶来一辆红色摩托车,驾驶人看到民警后立即调转车头沿边境便道向境外缅甸方向逃窜,摩托车急速调头时当场从车上甩下一灰色编织袋。经在场民警打开检查,发现袋内装有捆好的二十沓百元现金,共20万元整,至今无人到该派出所报案及认领该笔现金。该笔款项因性质不明暂由某公安边防部门保管。


  

  二、现场证据收集


  

  该笔现金经财物部门核实为真实有效的人民币,查获时外用一个灰色编制袋包装,边防派出所当日未对该编织袋现场包装特征情况进行现场拍照,该外包装物现已遗失;对查获现金的精确位置以及距边境线的准确距离无现场照片佐证;对该笔现金及人民币编号等情况未收集并注明;因当事人逃窜未到案,对摩托车及驾车人暨现金持有人的身体特征无法拍照固定,只有民警目击证明该运输车辆为一红色摩托车。因现场取证及证据固定工作不够细致,目前此现金及有关包装物无法进行核实、比对。


  

  三、对事件的法理分析


  

  本案现金财物持有人在和我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相遇时已当场逃窜至境外,目前该事件无接警、处警记录,无群众举报,无证人证明,无受害人报案,只有人民币现金在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存在涉毒或涉及其他种类犯罪事实,但由于无他人证、物证或其他线索材料,案件性质有待进一步核查,实践中无法将该案认定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该案为不排除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三类六种”刑事案件,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不明确,至于犯罪事实属于何种类别更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上达不到立案条件。该案情况特殊,查获现金是违法所得、赃款还是无意间遗落的“无主现金”,均有待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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