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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纠纷案例警示认购及签约风险

  

  【分析】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关键是李某的证据不足,而认购书上又约定明确,反映在如下方面:


  

  1、李某在查看认购书时,没有对其中该条款即“乙方(即李某)已理解并同意甲方(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附件,并同意完全按照该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任何条款,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因此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认购定金。”做认真的了解,因为事后增加的补充协议,李某没法证明在之前售楼处公示的买卖合同中没有体现,且认购书里明确约定了李某理解并同意了公示的合同,虽然认购书及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但是开发商在此进行了提醒并告知,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虽然补充协议是增加的,但是李某无证据;


  

  2、李某声称购买该房屋,关键除价格、地理位置外,还有的就是房屋的配套设施,但是在李某认可的认购书协议上,并没有列明配套设施的明细,仅有的是在售楼处查看的公示的售楼广告及买卖合同,然而,其对此并没有作证据保留;


  

  3、李某之所以败诉,除了上述证据不利之外,还有的就是协议里对于认购定金的约定,没有做补充的条款约定,比如说开发商事后变更公示的买卖合同、存在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者变更配套设置等,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认购定金,虽然前述事由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最好是在签订认购书时,能够力争与开发商协商,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而并非被动的接受关系。


  

  【风险的提示】商品房买卖纠纷一直属于高发的纠纷,许多购房者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除了风险意识较低的之外,还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借助上述案例,简单提示如下:


  

  1、购房前,详细了解购买的目标楼盘及开发商的情况,了解预售的商品房相关文件是否已经到位,比如说预售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公示的合同内容以及补充协议等;


  

  2、购房时,对购房过程进行必要的录音、对于开发商出具的文件不明之处要求其解答,对于售楼广告、公示的文件进行必要的留存复印件或者拍照等;


  

  3、对于配套设置的情况,要求开发商提供有关的文件说明,并要有开发商或者其业务部门的盖章等;


  

  4、对于认购书中所谓定金要认识清楚,明确使用定金词眼的,一旦发生纠纷,就必然适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如果写的是意向金、诚意金或者订金的,要注意认购书中,有无对该款项在发生违约时如何处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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