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纠纷案例警示认购及签约风险
陈桂平
【摘要】目前,国内人均住房拥有率并不高,同时,因为刚性需求的购房者较多,随着房地产限购限贷的政策出台,同时并没有明显的松动,住宅类房地产企业资金回笼主要来自于商品房的预售,本文主要根据个人在处理商品房预售纠纷的有关案件中,分析和探讨有关个人购房者在商品房认购或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遇到的纠纷以及风险提示,在进入主题之前,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商品房预售
【全文】
【案例】2010年10月1日,李某前往惠州某花园打算购买一套房屋供自己居住,李某前往该花园的售楼处进行了有关了解,售楼处的销售人员王某向其介绍了该楼盘的有关情况,李某查阅了认购协议书,其中认购协议里约定了有关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更名或者增加认购人的名字以及未按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关认购定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李某在售楼处王某的引导下看了公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该楼盘的有关配套设施的广告宣传资料。之后,李某在王某的极力推荐下,交付了认购该楼盘A栋16B的房屋的认购定金人民币2万元,认购书里约定了在2010年11月1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该认购书里有一条约定内容为:乙方(即李某)已理解并同意甲方(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附件,并同意完全按照该条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任何条款,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因此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认购定金。
2010年11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到售楼处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发觉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还附加了开发商出具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进行了免责声明,另外有关配套设施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尤其是补充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相对苛刻,而修改的配套设施又跟李某之前的想法出入较大,与李某购买的意愿相违背。李某因此与售楼处协商退还认购定金,不再购买认购的房屋,售楼处王某因此出具了认购书并提及里面约定的条款,因此,王某不同意李某的要求。李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但法院认定李某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出具的合同前后不一致,同时无法证明配套设施的约定前后不一致,且因为个人原因不履行认购书,因此判定李某败诉,开发商有权没收认购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