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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审视危险驾驶入罪的合理性

  

  因此,笔者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内涵出发,判断某种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入罪,要做如下具体考量:首先,现有的法律规制和制裁方式确不足以抑止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这是由现代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它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4]因此,针对某种违法行为,只有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不足以抑止时,才有刑罚化的必要。否则,动辄使用刑法,则又落入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刑法工具主义和刑法万能的传统陷阱。其次,刑法是否能够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足够的预防和抑止效果。“如果某些行为虽然有害,但如果动用刑法并不能有效抑止这种行为,而采取其他方法反而更有效,就不能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5]因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6]


  

  二、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由


  

  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5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1亿辆。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频发。按照国际统计惯例,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交通事故占25%。特别是南京醉驾连撞9人案、杭州胡斌飙车案、黑龙江鸡西连撞26人案、成都醉驾案的接踵发生,使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酒驾猛于虎”成为社会公众心中深深的痛,严刑峻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社会公众内心迸发出的阵阵呐喊,“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入罪”也成为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于是,社会公众渴望、专家学者支持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在事故频发的社会现实面前似乎顺理成章、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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