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神秘主义,现在仍然还是有。比如有一个典型的问题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当然现在公开化程度提高了,通过法院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很快就可以看到。但是有的司法解释不能很快被法官所知晓。我曾经问过新疆的一位法官,有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发布大概两个多月了,他们说都没有看到,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我说现在信息这么发达,你们怎么还没看到呢?又不是过去要通过信件传输,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但是他们就是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它自己管辖的法院里面,法官两个月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所以这个滞后性还是很严重的。当然不一定就是神秘化了,但是不是我们司法里面还有一种神秘主义?另外,还有一些司法政策是不是做到了公开?我觉得这些问题都还值得探讨。这和透明度研究是紧密相关的。但是不管怎样,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路径,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成为人民大众所接近的事情。就是司法不再神秘化,大家能接触到,想旁听去申请一下就能进到法庭里,只要不受到人数的限制和座位的限制,都可以做到。能做到这一点我觉得就很不错了,就是一种可接近性。我们这几年喊了不少的“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司法和正义在英文里恰好都是一个词“Justice”。接近司法也好,接近正义也好,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使人民接近。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对于法院的要求,而且我认为也是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一种保护机制。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有的当事人、证人在审判过程中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对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也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而司法公开比如现场直播、录音录像等,使案件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等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第四,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的研究还要向纵深发展。我看了会议提供的司法透明指数报告,还有浙江高院的报告。浙江高院在报告中提出了和司法公开相关的五大制度。这五大制度里面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因为这里面有一些问题有难度的。
比如第一个是司法公开与保护审判秘密的关系问题。其中提出了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还有审委会讨论案件要不要公开?这个对法院其实挑战很大。当然有的人说,你只要是负责任的怕什么?公开怕什么呢?无非就是怕公开以后承担责任。当然这里面不简单是公开的问题,还有对于公开之后效果的判断和分析,因为不同的案件公开化之后可能带来的效果不一样。有些案件可能非常复杂,我想法院的同志可能比我们更有体会,但是不是就属于一个秘密?还有一个就是审判工作信息,审判工作信息到底指什么?这里不明确。每个法院里面有正卷和副卷,不公开的卷叫副卷,副卷中有来自各方面的条子、招呼,各种各样的领导批示,不能说都是非正当途径,有的是正当途径,有的是非正当途径,这个能不能公布?我们把它作为审判工作秘密,这样一个定位是不是在司法透明这个问题上遇到挑战?这是一个问题。因为大家对那个东西都很感兴趣,不管从当事人来讲,从研究者来讲,大家关心的是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受那个副卷的影响?所以我觉得这个挑战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