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有助于打破司法神秘主义
——在杭州“2012年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作翔
【关键词】司法透明;司法神秘主义
【全文】
感谢会议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讨活动!我想围绕会议主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两个概念的关系。我觉得在一定意义上这两个概念是可以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概念,而司法透明好像比司法公开还包含了一些更深入的东西。最高法院出台司法公开六条意见之前曾经在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这个论证会也邀请了我参加。一个是司法公开六条,还有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六条。但是这两个文件发布以后遭到不同的反响,也遭到很多批评。尤其是对后一个文件,来自媒体的反弹很厉害。他们说表面上让媒体监督司法,但实际上给媒体套上了紧箍咒,因为文件里面有对发布不实信息的惩戒机制等等。我觉得司法透明尤其是进入司法透明指数研究,已经是很深入了,司法公开也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理解的,所以这两个概念基本上可以在一个意思上理解。浙江高院的报告也是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一个报告。
第二,司法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司法公开虽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从原理上讲具有同质性,都属于公权力范围的问题。但两者还是有些区别: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是对于已经形成结果的信息产品的公开;而司法公开除对于司法结果(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外,还包括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如公开审判。因此,它比政府信息公开还多了一些内容。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司法公开也可能会遇到,比如,政府机关常常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司法机关会不会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一些要求司法公开的信息?当然是不是国家秘密会有一个法律上判断标准。
第三,司法透明,包括司法公开,它有一些什么价值?我认为它有助打破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存在的一个司法神秘主义。因为到目前为止,司法在中国还是很神秘化的,包括前几年有一些省、市发布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禁止媒体的介入、旁听,包括对旁听人的限制都很厉害。这些年在司法公开这样一种大的司法改革思路下,这些问题逐渐地至少在司法政策层面和司法理论层面得到一些破解,但是做得如何,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问题,有很多局限性。首先有一个司法场地的局限性。比如审判公开,再大的场地也是有限的。西安在审判药家鑫案件的时候找了一个能容纳500多人的礼堂开庭。就是能容纳一千人、两千人、一万人的场地也是有限的。怎么解决由于场地的有限性带来的局限性?在成都的那个论证会上我提出一个问题:能不能搞庭审现场直播?最高法院选择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搞现场论证会,是因为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在设备、硬件、软件方面是全国比较好的,所以到那里开现场会。但是条件那么好的法院也说做不到。去年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即庭审现场直播的问题。这个直播不是指录音录像,而是指当庭直播出去。这样就可以破解由于场地的有限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当然这个问题牵涉问题比较多。司法公开六条颁布之后,在实践中落实得如何?我觉得从最高法院层面以及省高院、各级法院来讲,应该做一个调研,浙江高院和湖州吴兴区法院的报告里也有很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