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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与对策

  

  2、推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开


  

  司法审判行为本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公权性质行为,法院裁判结果最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清楚的事实叙述、明确的证据评析,深刻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重要意义。将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运作的真实过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裁判文书网络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推行判决书上网制度。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可以向社会公众真实的反应司法过程的公正与合法性,向公众传递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支持和遵从。司法的公正最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裁判文书作为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载体,其充分的论证说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客观反应司法的公正,让公众了解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法官最后的裁判说理是否合理。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便于当事人便捷的查询案件信息,同时明确地感知裁判者的理性思维,建立社会公正与司法机关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向社会传递司法的理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


  

  (二)以司法自身为契机,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高效


  

  1、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司法的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只有具备公正性,才能充分保证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裁判结果才能得到普遍遵从和接受。公正原指社会分配中的一种合理状态,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司法公正做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诉讼中,要将公正贯彻到整个司法程序当中,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正性。给予诉讼双方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让他们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辩护机会,对各方的证据和言论给予平等的关注。法官在诉讼中要严格保持中立态度,不偏不倚,居中审判,让司法审判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的广泛批评和监督,阻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在实体结果中,要严格依法裁判案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使司法裁判得到遵从,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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