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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与对策

  

  (二)司法裁判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


  

  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依靠的是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当前我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和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鸳鸯判决书”更是裁判冲突的异化和极端体现。这些裁判的冲突和不公均损害了司法的威信,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时效不仅是衡量司法成本的一个标志,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一般都期望自己的案件能快速地得到判决,案件迟迟未决,不仅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拖累拖垮了当事人,民众对司法产生抱怨和对司法失去耐性也就成为了必然。特别是在某些时效性很强的案件中,如果经过了漫长的等待才得到正义的实现,此时正义对其已无实际意义。在我国的审判实际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审判时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司法权的异化


  

  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基础在于现代宪政制度,宪政是法制的最高形式,司法独立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之一。司法权的独立性能够弥补司法权先天弱小的缺陷,司法独立程度越高,司法机关就能得到公众的尊重。但在我国现行权利体制中,相对于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司法权显得尤为弱小,处于一种颇为令人难堪的境地。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源于权力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并受其监督。但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已然超出了司法权运行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侵越,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司法原则,结果是司法机关地位的弱化,地方法院更因其人、财、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受到当地政府的牵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法院在行驶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的情形还大量存在,特别在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显得尤为突出,不能独立、公正地行驶司法权、审判权,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从而在民众心目中造成法官判案不是法律最大而是人情最大的不良印象。


  

  (四)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社会法治环境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文基础,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史的国家,人治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权利意识淡薄,造成历来我国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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