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与对策
杜丽丽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全文】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完善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司法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实现社会成员对司法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充分保障民众的发言权、知情权,增强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缺失严重,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干预司法审判,如“彭宇案”、“赵作海案”,形成了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倒逼机制,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质疑。本文拟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相关对策,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维护司法的独立。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这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是以司法权力主体履行法定司法职责的信用,以司法大众信任、信赖司法主体权力的行使能保护其权益的一种主体间双向互动的信用、信任交互过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被社会公众信赖的状态,以司法权的行使为前提,以司法公正为基础,以社会认可、服从、依赖为保障,是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契合的状态。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成因
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引发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相应的变革,社会矛盾加剧,各种社会纠纷纷纷涌现,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和要求都越来越高,但司法回应民众需求不足,致使我国司法公信力离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司法的公信度越来越低,涉诉信访不断增多,裁判执行效果不佳,法院工作支持率低,法外私力救济盛行,可见我国司法公信力正处于一场信用危机的边缘,笔者认为原因大致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队伍素质低
要实现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权的具体运行者--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支撑。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队伍数量虽然庞大,但与现代司法要求精英化、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来对日趋复杂多变的案件进行理性居中裁判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