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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研究三题

  

  2“重重”责任模式。这是适用于雇佣者的劳动犯罪的责任模式。即对于雇佣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所构成的犯罪,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历史地看,一些后发国家过度重视资本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重视不够,保护不足,导致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犯罪层出不穷。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进展,但劳资关系冲突问题也成为目前社会冲突中的重要方面之一。而这种冲突绝大部分表现为雇佣者利用其资本、人力等方面的优势,来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犯罪也就成为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障碍之一。有鉴于此,对雇佣者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犯罪来说,我们应该强调这种责任模式。


  

  对于这种责任模式,我们还可以细化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1)严密法网。我们知道,雇佣者针对劳动者所实施的犯罪是一个综合的所指,涉及劳动者的人身、财产、自由、人格等多个方面,因此,刑法应该在丧失其道德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行为有所规范。我认为,最近几年来为社会上广为关注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非法买卖劳动力等行为,都应当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之列。(2)严厉刑度。即对于雇佣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在劳动者侵犯雇佣者同等法益的情况下,适当加重对其的处罚。当然,这里主要是法定刑设置上的协调问题,即雇佣者侵犯劳动者法益犯罪中法定刑设置应适当地重要劳动者侵犯雇佣者相同或近似法益犯罪的法定刑。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的规定明显是不协调的,比如劳动者所涉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雇佣童工罪等罪的法定刑,从而造成刑法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失衡与无序。因此,这样一种责任模式当然有理由成为当代中国刑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目标。


  

  四、简单的结论


  

  “法学家们的学术使命更多的应当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提出理论和思想,从而更加有效地分析问题、解释成因并预测未来。”[22]这就是法学研究者的学术使命。中国的劳动刑法目前在理论上缺少整体性的目标设计,在实际中则以保证劳动刑法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而且,在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问题上,中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也有待改进。所以,本文的结论是:建构中国的劳动刑法制度应该选择弱势优位下的刑法模式,采用“轻轻、重重”的责任模式,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采用附属刑法为主,但又不交叉的立法模式,以维护劳动刑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还应确立兼顾社会正义和倾斜保护的立法目标,通过确立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从而实现劳权本位的中心目标。这基本上代表了20世纪西方劳动刑法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未来中国劳动刑法制度建构的现实道路。这使得至今仍处在边界状态的劳动刑法获得了无限丰富的制度资源和理性拓展的空间,也预示了中国劳动刑法研究的道路还很漫长。


【作者简介】
姜涛,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参见庄子邦雄:《劳动刑法》(总论),有斐阁1959年版,第10页以下。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参见王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
参见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参见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参见姜涛:《论劳动刑法的建构及其法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参见邹诗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196页。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转引自陈学明:《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述评》,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转引自前注,姜涛文。
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3年版,第12-14页。
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尹伊君、陈晓:《惩罚与保护的平衡点—刑事赔偿国家免责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前注,姜涛文。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注:“二次确认”表明附属刑法的规定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前提的,并没有超出刑法典的罪名框架,而是对本法律中所关联的犯罪作进一步确认,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援引刑法的罚则。这和西方法律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是有区别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劳动刑法实行的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只不过是刑法典在劳动法律、法规中的二次确认。
参见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常凯:《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点和核心—兼论劳动法律体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6期。
参见郁建兴、周俊:《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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