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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研究三题

  

  在日本的劳动刑法理论中,一般从广义上与狭义上来界定劳动刑法的概念。庄子邦雄就在《劳动刑法(总论)》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较为综合性的劳动刑法概念,他认为,关于劳动刑法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来说,在个别的劳资关系上,应考量狭义劳动刑法,在集体劳资关系上,应考量广义的劳动刑法。其中,狭义的劳动刑法系指违反劳动法规范所设定的且与劳资关系本身相关联的强行法基准,从而科以刑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其主要在于贯彻劳动法规范;而广义的劳动刑法则指通常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它是以社会一般生活规范为前提的,并非仅在于贯彻劳动法规范。[2]庄子邦雄依据他那个时代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以日本的劳动刑法体系为基础上确立了广义与狭义的劳动刑法概念,并赋予其经典表述的学术地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我国台湾学者也认为,狭义的劳动刑法是“违反劳动法规范所设定与劳资关系本身相关联之强行法的基准者,而科以刑法上之刑罚的刑事实体法规而言”;广义的劳动刑法定是“通常的刑事实体法规范”,而“这些刑事实体法规之贯彻,并非旨在为劳动法规范设定直接且排他的强行性法规范”,而是以“一般社会生活规范”为前提的。[3]如何看待这两个解释域的关系及合理性,确实是劳动刑法概念研究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说到这里,我们大体上还可以认同从广义上与狭义上来界定劳动刑法的逻辑思维。然而,单纯形式的类比会使对问题的讨论偏离劳动刑法的本质,以至于把劳动刑法粉饰成为外延型的理论框架,这只能是一种脱离文本语境的“形式化的”、“捷径式的”诠释行为。


  

  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劳动刑法刚刚处于开启阶段,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劳动刑法的概念与术语更是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劳动权、劳动保护、劳动法益、倾斜保护等基本的劳动刑法的要素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劳动刑法的清晰图景。[4]在这个意义上说,有关中国劳动刑法的研究,一开始就会面临一种困境:在这样一个在变动中融汇着各种复杂因素、且各种复杂因素时刻处于无穷变动中的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对劳动刑法概念的研究,都必然会面临现有的理论解释力不足的状况。[5]然而,劳动刑法并不是某种设定的概念,不是个能用定义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的单一体,但这种困境并不能阻碍我们去寻找劳动刑法概念中的共同要素,并以共同要素为框架来定义劳动刑法。因为,研究劳动刑法概念的方法最好是对相互关联和相互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即分析劳动刑法相关的要素,以此获得对劳动刑法问题的明确理解、透彻陈述和真正解决。[6]如是,通过归纳的方法描述劳动刑法的相关要素,从而得出对劳动刑法本质的基本认识就成为分析劳动刑法概念的基本方法—要素解释法。


  

  应该说,分析劳动刑法的共同要素在国内外有一定基础,也有一定的共识。这里,最大的难题是在共同要素的提炼上,而最大的成效也是在共同要素的提炼上。因为,在劳动刑法认识论中,劳动刑法的概念无法与其基本要素截然分开,要素分析也是劳动刑法概念认识的有效工具。从中外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不同学者的看法不同,但以下四个基本要素却是大家认同的:(1)劳动刑法应以预防劳动犯罪为目的。劳动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是对劳动法益的侵犯,包含劳动者实施的劳动犯罪和雇佣者实施的劳动犯罪。(2)劳动法律规范属于一种复合性法律规范。它不仅具有劳动法规范的属性,而且还具有刑法规范的属性,因此,在形式上属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组合体。(3)劳动刑法以相对强制性规范为规范形态。相对强制性规范作为一种全新的规范形态,是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出现溶合形态。这是劳动刑法规范区别于传统刑法规范的标志,也是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器。(4)劳动刑法以“轻轻、重重”罪刑结构为责任模式。即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犯罪强调“轻轻”的责任模式,对雇佣者实施的劳动犯罪强调“重重”的责任模式。从上述共同要素出发,劳动刑法就是以预防劳动犯罪为目的,以“相对强制性规范”为细胞形态,以“轻轻、重重”罪刑结构安排为规范形态的一种复合法律规范体系。惟有在此意义上使用劳动刑法,才能把“劳动刑法的基本要素”引入到劳动刑法概念的思考中,并以“实质要素”作为劳动刑法概念分析的起点与归宿。只有实质意义上定位劳动刑法的概念,我们才能进一步阐明劳动刑法的基本原理与运作机理,并形成与劳动法治相契合的劳动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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