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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刍议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了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7)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9)其它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制作与送达


  

  当前,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兴起,渗透检察官、法官强烈个性的裁判文书逐渐少见,裁判文书的说理语言也日益规范准确,语意也日益寻求确定性,表现在语言风格上,多以平和朴素、概括简练见长。近年来,两大法系在裁判文书上说理上,有相互借鉴、融合趋势,尤其是日本、意大利等,纷纷强调裁判文书的保障功能、说明功能和审查功能[4]。由此,裁判文书形成具有理论深厚、论证缜密的“学理型”风格,但又不至于冗长、罗嗦。


  

  因此,在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时,需要对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正当性以及作为裁决结果的事实认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论证理由,写明意见,为研究决策和不捕说理提供参考和依据。不捕说理文书应当做到引法准确、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语言简练、重点突出、详略得当、逻辑严密、格式规范。


  

  对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官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后,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后,加盖侦查监督科的公章,连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对于疑难、复杂、具有较大争议、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或者其他应当详尽解释理由的不捕案件,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诉讼代理人要求检察机关告知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和理由的,《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也应当送达给被害人或者案件诉讼代理人。


【作者简介】
朱广胜,单位为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参见邓修作、熊红文:《南昌:全面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9日。
2009年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中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规范用语的填写意见》,第3页。
参见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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