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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刍议

  

  (3)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4)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6)其它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以下方面阐述案件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


  

  (1)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它已查证属实的证据佐证;


  

  (2)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4)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


  

  (5)证明犯罪的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


  

  (6)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


  

  (7)证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的;证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系精神正常的证据不足的;


  

  (8)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9)其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3、对以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从以下方面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妨害诉讼或者不适宜羁押的理由:


  

  (1)犯罪嫌疑人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犯罪嫌疑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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