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
实行不捕说理制度,需要检察官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否则说理将无从说起。在不捕说理的过程中,要做到说理透彻、通俗易懂、令人信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检察官具备过硬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这就需要检察官认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这就需要检察官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多看、多问、多学,丰富自己的办案实践;这就需要检察官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提高分析问题和论证问题的能力。开展不捕说理工作,对于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加速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3、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有利于保障侦查监督权的正确使用。
英国法谚曰: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将检察官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公开,让侦查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能够有效监督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经过不捕说理其理由和依据公开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受到了全社会的监督,在这种强大的监督下,检察机关会更加慎重地对待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
三、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的方案
(一)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案件的范围
凡是检察机关受理的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都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侦查机关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送达《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于疑难、复杂、具有较大争议、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或者其他应当详尽解释理由的不捕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向被害人或者案件诉讼代理人阐明不捕理由,送达《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二)不捕说理的内容
1、对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以下方面阐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1)证据证明的事实因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2)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