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无可争议地定性为司法机关,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司法权具有理性裁判的本质属性,司法程序是一辨法析理的过程。只有建立在充分说理基础之上的司法,才能真正地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写作手册》强调指出:司法制度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做出的好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往往被称为“控方立场上的司法处分”。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对案件定性已经有了内心确信。实行不捕说理制度,阐述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是为了客观反映检察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逻辑推理过程,公开不(予)批准逮捕的心证过程,防止暗箱操作,抵制不当干预,以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辨法析理的过程透明化,使不捕决定易于被民众理解和接受,使检察权成为公众高度信赖的正义保障,使公众更加信赖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为此山东省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规范用语,例如事实不清的应规范地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3]但是这种说理太笼统,无法让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明白到底是哪一部分事实不清导致了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这些太过笼统的不捕理由不能让公安机关、被害人心服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得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产生了误解,使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产生了合理怀疑。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充分阐述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使不捕说理通俗化、易懂化,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还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最终保障检察权的有效实施。
1、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就是展示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说理剖析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的矛盾点,揭示检察官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阐述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促使检察官对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做进一步的理性思考和深入审查,以确保不捕说理能使他人信服、心服,使每个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成为铁案。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与公安机关加强了协调和沟通,减少了公安、检察两家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缓和了公安、检察两家的对立关系,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更重要的是使检察机关更加慎重对待每一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使得每一个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有理有据,无懈可击,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而大大地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