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的法理依据
1、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是充分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主体之一,被害人地位和权利的独立性、重要性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刑诉制度的普遍确认,我国的刑诉法也赋予了被害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大多数人眼里还有惩罚的功能,只有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被害人才觉着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保障。当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被害人往往很难接受,认为检察机关放纵了犯罪,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会到检察机关来讨说法,质疑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在《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阐述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使被害人充分理解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心服检察机关的做法,缓和了检察机关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2、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是正确处理与公安机关关系的内在需要。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法律监督手段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监督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但是由于公安、检察两家在逮捕的证明标准、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等方面存在偏差与分歧,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很难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对于不理解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提出复议和复核。并且个别公安人员还会对检察机关有意见、闹情绪,不负责任地将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的原因推脱给检察机关,告诉被害人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责任在于检察机关,使得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产生了误解,认为是检察机关的原因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被害人就四处上访,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向公安机关详细阐述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统一对逮捕的证明标准、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等方面的认识,弥合公安、检察两家在法律具体适用问题上的偏差与分歧。通过不捕说理制度,使公安机关心服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增强了对公安机关的说服力,提高了办案效果。[2]让公安机关主动帮助检察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使得被害人也理解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即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又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既凸显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公正司法形象,又体现了监督的艺术技巧和监督程序的法定性、有序性,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增强了监督的实效,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