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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刍议

检察机关实行不捕说理制度刍议


朱广胜


【摘要】由于不捕案件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操作层面较为笼统,尤其是在法律文书上“说理”不充分、不全面,影响了不捕案件的安定性和检察权的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不捕说理活动,向侦查机关、被害人阐述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被害人理解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检察机关;不捕说理
【全文】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就会被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因此逮捕被称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且有逮捕必要,应立即依法逮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一般“够罪即捕”,很少考虑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机关经常“以捕代侦”,使得逮捕演变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成为单纯满足侦查需要的附属品,违背了立法者原来的意图,违背了刑诉法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比例性原则,严重背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后,“少捕慎捕”已成为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目前,一些检察机关也正在探索在不捕、不诉工作中的说理机制改革。[1] 随着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不捕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然而检察机关一旦做出不捕决定,就会涉及到侦查机关、被害人等各方面的因素,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进行翔实、充分的论证说理,通过不捕说理让侦查机关、被害人心服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让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检察工作中加强不捕说理工作,以不捕说理为切入点,通过不捕说理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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