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美国各州现有的法制,与一般公开权不同的是,在承认死者公开权的州之中,成文化运动的发展颇为迅速,而且成文法在某一州的出现往往就是基于某一已故名人公开权的案件。例如田纳西州的死者公开权立法与“猫王”艾尔维斯?普雷斯里(Elvis Presley)案直接挂钩,俄克拉荷马州的法案则是出现在威尔?罗杰斯(Will Roger)案之后。而最新的印第安纳州1994年公开权法案的出台,则更源自CGM为其所代表的名人死者客户所进行的积极游说。尽管也不乏乔治亚州这样仍只通过普通法来保护死者公开权的情况[18],但勿庸置疑,成文法的保护比普通法更为确定和稳固(例如成文法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保护期限),已成为死者公开权保护的主流。本案所着力分析的三州——纽约州、加州和印第安纳州的公开权法律,恰好也反映出了美国各州立法者在死者公开权问题上的不同态度以及渐变的趋势。
耐人寻味的是这种法制上的差异,既有各州传统文化背景的考虑,又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并且后者越来越成为一个推动公开权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加州自不必说,作为美国西部最繁华的州、造星基地好莱坞的所在地,甚至州长阿诺?施瓦辛格本人都是享誉全球的影星,其1984年出台强力维护公开权的法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加州所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亦向以开放、激进的判决而著称,所以加州一直以来拥有最多的公开权判例,形成了良好的延展公开权的普通法基础。相比之下,纽约州尽管也遍布明星荟萃的国际化都市,但其作为欧洲移民在美洲大陆最早期的殖民地之一,其深受美国东部地区新英格兰保守主义传统的影响,纽约州的立法者们一贯以较为审慎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新生事物。因此,纽约州至今坚持以隐私权来保护公开权,且不承认公开权死后的存续也就不是不可理解了。然而对于像印第安纳州这样深处美国腹地,亟需发展经济的中西部州来说,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公开权保护来吸引名人及其承继人将其公开权“出口”到本州从而达到活跃经济、刺激税收的增长目的,也许才是更为迫切的需要(印第安纳州1994年公开权法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定为“发生在在印第安纳州内(与公开权相关的)行为或事件”,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有意将其管辖权的触角伸出州界,攫取他州的公开权资源)。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一些地理区位和经济状况与印第安纳类似的州,尽管其自身的名人资源并不丰富,公开权法制化起步也晚,近年来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成文立法活动却开展得如火如荼。最好的例子就是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的几个州,它们不仅制定了有关死者公开权的成文法,而且更像印第安纳州一样“慷慨”地赋予了死者公开权一个较长的存续期限——印第安纳州是死后100年, 俄亥俄州是死后60年,肯塔基州是死后50年,田纳西州是死后10年(但如果死者公开权在其死后连续2年未停止使用,则该公开权可以永续存在)。感受到来自几个邻州巨大的竞争压力,尤其当本州的名人纷纷开始借助其他州法律来寻求对其死者公开权的保护时,该辖区内唯一一个尚未制定公开权成文法的密歇根州,在本州利益受损和税源流失的威胁下,不得不加快其公开权成文化的步伐[19],而密歇根州的民间专业团体组织如密歇根州文体交流协会(The State Bar of Michigan Arts, Communications, 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简称“ACES”)在强烈呼吁该州公开权立法时,更毫不掩饰地直接打出经济竞争的大旗。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像印第安纳和密歇根州立法者一样,出于经济原因而考虑加强对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保护,将成为推动公开权成文化的一大主因。
梦露案作为全美这几年来较为轰动的一桩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死者公开权在美国发展的最新动向,具有较为广泛的示范意义。当然在该案的判决中,因为案件可能适用的死者住所地之一加州的法律已经承认了死者公开权的可继承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法官选择直接跳过,而没有于此加以笔墨。另外,还有一个细节也很值得注意:那就是该案的案情中实际上还隐含着梦露照片的版权和公开权之争,但由于案件的各方,特别是被告SFA一方始终未曾以照片拍摄者的版权来置疑照片人物的公开权,因此这一点也没有成为案件的争议点,这也反映出新时期人们对公开权独立价值的普遍认可。
该案中各方胶着的重点出现在梦露死后出台的公开权法案适用的时间点问题上:遗嘱人死后出台的新法律是否有权追溯性地给予遗嘱人死者公开权,并允许其成为受遗嘱处置的遗产的一部分?或者说新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否能够扩展到新法律颁布前的死者,并自其死亡时即生效?由于1984年加州的死者公开权法案没有就此作出说明,该案的法官就采取了一种灵活实用的态度,即在假定新法律赋予梦露死者公开权的情况下,确认这种赋予的效力仅起始于新法律颁布之时。换言之就是,即使梦露死后出台的新立法可赋予梦露以死者公开权,这种赋予在梦露死亡之时也尚未发生效力,因此也不属于梦露可以通过遗嘱处置的有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