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公开权的遗嘱继承
——评玛丽莲·梦露死者公开权纠纷案
李丹
【关键词】美国;公开权;遗嘱继承
【全文】
【案件背景】[1]
美国二十世纪中期的著名影星玛丽莲·梦露(Marilyn Monroe),尽管已经香消玉陨近半个世纪,但作为美国文化的象征之一,梦露在美国公众中仍然拥有强大的影响力。正因为如此,多年来使用玛丽莲·梦露这块金字招牌来助销的各类商品层出不穷、畅销不衰。在给商家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玛丽莲·梦露的遗产受赠人与商家的代表——梦露生前两位摄影师的后人之间,就梦露死后“公开权”[2]的归属问题,所展开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而追溯及源,一切争议的起点来自于梦露遗嘱中一个普通的“余产条款”(Residuary Clause)。
玛丽莲·梦露1962年猝然离世,震惊世界,身后留下的遗产通过其生前订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在这份由其律师团队精心制定的最后遗嘱中,梦露对其大宗财产进行了详细地分割。遗嘱的末尾部分出现了美国遗嘱继承中惯常出现的“余产条款”,即对梦露财产主要部分分配完毕后,对可能遗留的其他剩余财产(residuary assets)作出处置。该条款具体内容如下[3]:
第六:本人的全部剩余遗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无论何种性质、位于何处,在本人死亡时获得、占有或通过任何方式应被授予,或通过本遗嘱委任占有,包括任何失落的继承财产,本人给予、遗赠、遗留给以下人等:
(a)给予MAY REIS 40000美元或者本人剩余资产总额的25%,以两者中的少数者为准。
(b)给予MARIANNE KRIS 博士(经上款扣除后)本人剩余遗产余额的25%,供其用于本最终遗嘱第五条(d)款之用途。
(c)给予LEE STRASBERG其余全部遗产。
梦露可能万万没有想到,正是上述第六条(c)款[4],这个在美国一般遗嘱中常见的最后余产遗赠条款,在其身后数十年后带来轩然大波。
梦露的遗嘱在其死后不久即顺利通过纽约县遗嘱检验法庭的正式检验。1982年最后余产受赠人Lee Strasberg去世,他的妻子Anna Strasberg为其唯一继承人。1989年梦露遗嘱执行人纽约律师Aaron Frosch去世,纽约遗嘱检验法庭遂指定Anna Strasberg成为梦露遗产的管理人。2001年6月19日,经Anna Strasberg申请,纽约遗嘱检验法庭授权将梦露的最后余产转交玛丽莲·梦露有限公司(Marilyn Monroe LLC, 简称“MMLLC”)——一家由Anna Strasberg设立的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持有和经营。不久MMLLC又将这些遗产的经营业务交与CMG国际公司(CMG Worldwide, Inc.,简称“CMG”)代理。CMG是一家在印第安纳州注册的专门从事名人公开权开发管理业务的代理公司[5]。多年来,MMLLCH和CMG一直以梦露死者公开权受益人的身份,向众多使用梦露姓名、形象等身份特征的商家索取特许使用费,获利不菲[6]。
肖恩家族档案馆(Shaw Family Archives Ltd.,简称“SFA”)是一家按照纽约州法律组建且主要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者是梦露生前的摄影师萨姆·肖恩的三名子女。在SFA所拥有的照片中包括萨姆·肖恩当年为梦露所拍摄的一系列照片,其中不乏一些闻名于世的经典照片。作为这些照片的版权人,肖恩的遗属通过SFA将其许可给某些服装商在其生产或销售的T恤衫上使用,该等T恤衫标签上注有“SFA”字样,在包括印第安纳州的一些地区零售。另外SFA还和其代理商布拉福德许可事务所(Bradford Licensing Associates,简称“Bradford”)一起设立了一个网站,通过该网站顾客可以购买在各种商品上使用梦露照片及形象的许可。
MMLLC认为根据梦露遗嘱“余产条款”的遗赠,其应为梦露死者公开权的利益承继人(successor-in-interest),SFA和Bradford未经MMLLC许可而商业性地使用梦露的照片、形象和肖像,违反了印第安纳州1994年颁布的公开权法案[7],构成了侵权。在与SFA和Bradford协商要求支付公开权许可使用费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3月23日,MMLLC和CMG联合向印第安纳州南部地区法院(“印州法院”),起诉SFA及Bradford侵权(“印州诉讼”)。
SFA和Bradford没有立即向印州法院应诉,反而另行于2005年4月19日向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纽约州法院”)以MMLLC和CMG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要求纽约法院就玛丽莲·梦露的姓名、肖像和形象是否存在死者的公开权或隐私权,以及由此而产生任何违约或侵权的经济损害做出判决确认(“纽约州诉讼”)。